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东环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7YT6B68。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原告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冻结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7,400元。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力扬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37,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