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03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42的存款人民币463837.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