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05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