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02民初4066号
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57610082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雨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YJH1D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雨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24元,由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