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502执保2765号
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57610082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62号13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162427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