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02民初8508号
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申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3元,由原告江西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