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1762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2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