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2791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2,800元;2、2020年8月的工资差额1,2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质量主管,2020年9月3日,被告以违纪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又无故克扣原告2020年8月部分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被告根据《员工手册》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第二项的差额是降薪造成的,降薪是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的合规处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2014年2月2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品质主管,工作内容是来料检验、出货做报告、管理质监部门,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原告工作至2020年9月3日,被告因原告违纪开除了原告。原告的年审材料及生产加工指令单上存在多处涂改、未签字、未签章的情况。原告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当月发放上月整月工资,原告2020年8月的工资中较上月减少了岗位工资500元、绩效工资475元及职务津贴300元。原告做五休二,8点至17点,打卡考勤。被告2020年11月9日更名,更名前为“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被告出具了(2020)航益航空【政】字第012号文件(以下简称“012号文件”):原告作为检验主管,并未履行其职责,玩忽职守,工作懈怠,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主要有1、对现场工作缺乏主动性,检验报告大多无真实现场检验记录,未去现场检查,公司经多次会议批评警告,均无明显改善。此情况属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无法满足质量部的日常工作要求;2、消极怠岗,经常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严重不良影响;3、2020年公司维修年审,由于原告工作怠慢、不严谨,存在多处维修工作卡涂改、未盖章、未签字就放行的行为,维修文件不符合适航要求,对公司年审计划造成严重影响;4、2020年7月17日局方到生产现场检查适航工作,原告需全程陪同,但直到局方人员离开生产现场,原告未到岗、未尽本职工作范围要求;5、2020年7月17日准备出货时,公司副总发现原告的检验报告出错,原告未主动承担其检验工作的重任,未觉得自己的错误严重性。综观上述表现,依据《员工手册》3.3.2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记过处理,保留职位,降薪为4,000元/月,观察期一个月。
2020年8月26日被告公司出具了(2020)航益航空【政】字第014号文件(以下简称“014号文件”):继012号文件后,直属领导及部门领导对原告观察期内的表现做了重新评估,评估如下:1、工作态度不积极,维持原有状态,完全不离开办公室去现场开展品质检查工作,未尽本职工作;2、缺乏现场管控,工作懈怠现象严重,维持原有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3、不服从、不配合、不尊重领导安排工作;4、利用上班时间阅览和工作无关的东西(如:上网、购物);5、作为公司老员工思想不端正,对自身问题毫无改善意识,给其他员工造成了极度负面的影响。针对上述表现,对原告降职为品质巡检员,薪资维持012号文件标准,对工作中不配合和不作为提出书面记小过处理,对工作时间长期做和工作无关的事情给予记过处罚。
2020年8月31日被告出具了(2020)航益航空【政】字第016号文件(以下简称“016号文件”):原告在记过观察时期内,未履行其职责,玩忽职守,工作怠慢,变本加厉,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8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公司年检期间未履行工作职责,串岗到生产中心,在沙发上玩手机听音乐,扰乱工作秩序,总经理现场年审检查遇见,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原告不但未意识到错误,还顶撞上司。下午13点总经理召开质量管理部会议,原告未按时开会,直属领导通知不理会,人资行政部代表通知其开会,原告告知人资部“不想参加,不参加,随便,我不参加”,其工作态度极度恶劣,不服领导安排,言语再三的挑衅领导“要么开除我,不接受其他任何处理”,扰乱公司正常会议,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的影响,质检部属于航空器重要岗位,涉及航空文件,鉴于上述行为,停止原告工作,立刻离开生产厂区,到人资行政部报道,等待公司的最终处理结果。
2020年9月7日被告出具了(2020)航益航空【政】字第017号文件(以下简称“017号文件”):被告经过多次沟通和考评,最终依据《员工手册》5.5款规定对原告给予立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如下:1、针对012号文件指出的相关问题,原告更加恶劣,完全放任状态,擅离职守,不作为,工作自说自话,完全不服从领导安排;2、针对014号文件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给予原告批评教育,调离厂区去行政学习1天,公司副总叫原告去办公室谈谈,原告明确回复“不去”,公司领导和行政领导、直属领导找原告谈话,谈话结果无法达成共识,原告表示“我就这样,你们爱咋地咋地”。
012号、014号、017号文件均通过公告张贴方式公示,被告处《员工手册》已经原告签收。
原告针对被告的相关处理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将相关书面回复发送至被告公司企业群,该回复中载有:“……,我在这里还要奉劝各位,我***今天的下场搞不好就是你们以后的下场,祝你们做的比我更长久啊!……”。后被告组织原告进行了一次谈话,据相关谈话录音记载,被告处苏总(苏海霞)称:“……,是你自己一直都消极怠工,去年的时候你就开始消极怠工,而且没有一个人能跟你配合,且发生过很多事情,刘总曾经找过我,说没有办法跟***沟通,因为她根本不接受任何人的意见”、“如果是有配合的话,刘副总不会来找我”、“之后侯胜来找我说他要离职,他说没办法干这个工作,因为去找***,***说你去做吧,那你教我这个东西应该怎么做,你说你不看吗,上面就有,然后做完了,你又告诉他这个不可以,不能这么做,所以他说这个工作没有办法做了,……,从那天开始,我找了你过来,对吗?”、“……,可是呢很多人来找我投诉,***上班从来不离开自己的办公室,他在干嘛?网购、看剧、听音乐,我找过你,我说***,工作是这样的吗?你告诉我工作业务量不大”、“加班的那天……,但是你在哪?你在办公室,当我在检查你的检验报告的时候,你的检验报告是有错误的,……后来我就再也没有看到你”、“……,为什么叫行政和你的领导直接跟你沟通?就是想改变你的想法,想改变你的工作态度,你改变了吗,你没有,你变本加厉,你回复他们一句是什么?你有本事开除我呀,……”。原告直属领导李诚称:“8月10号,我问你的什么东西都是很正常的,……,有些东西问你,你说没有,或者说不知道,你说你搪塞了我多少遍,……,检查报告你到现在都给我造假”、“为什么现在从9月1日号检验来料所有的都由我来检,因为我对你已经失去信任了,如果来料有问题,发现不了的话,你随便伪造数据都可以”。***称:“光我一个发现不了问题吗?你照样发现不了,你的不良率,比我还高呢”。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8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原告称工资差额是指2020年8月开始无故降薪导致的差额,自己没有经常做与上班无关的事,只是偶尔,涂改是有的,但是责任不在原告处,未签字是原告的错误,未盖章不是原告的责任,报告多,偶尔有未盖章也是正常的,局里来检查时自己是主管,单位没有通知原告陪同,自己在填写加班审批单前知道有人要检查,且那天要做出货报告,原告就提交了加班申请。盖章后的材料是需要原告检查的,是原告没有检查出来错误,8月31日自己确实去了其他人的办公室,只是带着耳机,没有玩手机,自己就是去他们办公室坐一会儿,然后苏总进来看到了,开口就骂原告为何串岗,后来骂的难听了,原告就甩门走了,2019年至2020年期间,确实有领导谈话要求原告工作改进点。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陈述;012号文件、014号文件、016号文件、017号文件、回复、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公示记录及照片打印件、工资明细、交接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观察报告、通报、工作情况通报及各种问题材料、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主张:自己每月平均工资5,200元,除了诉请的工资差额外,工资已经领取完毕。对于年检的材料,由生产部门提供表格,田源进行检查,并对表格内容进行盖章,交给原告检查后出具出货报告,所以资料都会交仓库,原告的工作主要负责来料检查部分,来料检验基本都在办公室完成。原告知晓两次局方来人检查的情况,以前局方来检查只要按往常工作即可,无需加班,也不需要接待,只需要苏总和另一名负责接待的员工接待即可,一般局方都是上班时间来检查的,18点来检查是特殊情况。原告不存在工作不积极的情况,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公司活很少,零散有一些维修的活,车间的人没活干,故原告的活也很少,所以原告才会偶尔在办公室上网。2020年8月31日,当时是上班期间,原告坐在二楼生产中心的办公室,原告的办公室在一楼,当天局方来人检查,公司领导看到就过来无故骂了原告,原告没有在玩手机,只是插着耳机。下午质量管理部会议原告没有参加,因为领导上午骂的太厉害,原告知道下午开会还会再批评自己所以没有去开会。原告没有说过“要么开除,不接受其他任何处理”的话。刘副总是2018年底来被告处的,他没有向原告反映过沟通不顺利的情况,说明沟通是顺利的,侯胜不是原告部门的人,是生产部的人,原告和他沟通不太顺畅,他不服从原告的安排,有些误会才闹到了苏总那边,后来已经解决了。申请加班那天也是局方来检查,苏总说要做报告,故自己16点半申请了加班,但苏总没有审批,原告做了报告给苏总,17点就正常下班,到了门口,因为报告出了点问题,故苏总喊原告回去继续改。原告并非是犯错后申请的加班,原告一直是和田源配合着工作的,来料尺寸原告量出来是3019和3017,当时一共来了两百多块的材料,被告只抽查了四块,就说原告伪造数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一直配合同事的工作,原告到现场进行检验,车间有问题的话原告会及时通知下属田源到现场检验,不存在被告所述的情况,原告每次上厕所都会经过车间,顺带都会看车间的生产情况。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工作的真实情况。
2、公告及责任调查,证明被告主张叉车证是原告丢失的,但买叉车时候相关的叉车证没有给原告,且购买时间比较长,近期才就此对原告问责。2019年9月之前公司的设备台账资料都是原告负责的。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叉车证只是原告消极工作的问题之一,被告考虑开除原告,还有其他诸多因素。
3、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系质量部新领导李诚来后组织召开的一次质量部会议,证明并非像被告所说的每次开会都会批评原告,会议内容是针对部门问题开展的,没有提到原告的问题。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就原告的问题,被告另行组织了会议。
4、原告和李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一直配合李诚的工作。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这只是原告和李诚的正常工作交流,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5、维修检验报告、检验单、检验报告、入库单、检验记录,证明原告一直认真工作。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只是原告工作的一部分。
6、12333通话截图,随心查工资截图,证明原告当天给相关劳动部门投诉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9月10日发放的是降薪后的工资,原告第二项诉请的工资差额就是降薪后的差额。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工资降低是因为对原告的合理降薪,而非拖欠工资。
7、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称,自己是2015年入职被告处,从事生产车间的组长工作,2020年6、7月份离职,原告工作中不存在不配合的情况,生产车间一般有问题先按铃,田源会来生产部门,田源解决不了的原告才出面,证人不清楚局方来检查的那两天原告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事情,局方来检查大家都是正常上下班,但会为检查做准备,原告降薪降职的事情,证人在公告栏和单位群里看到过。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人是基层员工,对公司和原告的纠纷不了解,局方来检查,基层员工是正常上下班,管理层需要陪同。
被告主张:原告降薪前每月工资5,000元,降薪后4,000元/月,扣的是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部分职务津贴,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发放完毕,被告对原告先是降薪,后是降职,最后才是解除。局方来检查的话,正常来说主管部门需要陪同,有问题需要现场解答。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其上厕所的时候会检查,但原告的本质工作就是检验检查,上厕所时间才检查明显态度不端正。田源是原告的下属,材料有问题的直接责任在于原告,且相关材料有些也是原告填写的,存在很多瑕疵。8月31日原告已经降薪,成为车间巡检员,当天局方来人检查,原告正常应该在车间巡检,即使不在岗巡检也应该陪同检查,而原告当时在王强的生产中心办公室内插着耳机玩手机,鉴于原告长期的表现,领导就训斥了她。公司多次通知当天下午开会,原告仍未参加。就加班的事情,局方当天18点来检查,原告之前没有做好相应工作,提供的报告也有瑕疵,更加没有陪同检查工作。
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原告称自己不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被告系违法解除。但自认其存在工作时间玩手机、检测材料未签字放行等的情况,且在被告领导发现上述情况而对其进行教育时,原告自述其“甩门走了”,无理由拒绝参加被告组织的会议,原告仅在办公室内完成作为工作内容之一的来料检测,且只是在自己去洗手间的路上顺道看一下生产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原告的质检工作存在较多纰漏,即使如原告所称的部分错误系下属造成,但原告作为质检主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局方进行检查之际,原告未在本职岗位而是串岗,且检测报告出错,可见原告确实存在处理通告上记载的相关问题,且原告的上述行为实际也已经违反了作为一名员工的最基本职业操守,原告在受到第一次处理通告后在观察期内未予以改正错误,被告依据相关《员工手册》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该情形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原、被告均确认该工资差额系降薪造成。在012号文件中,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第3.3.2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了降薪处理,但该条并无相关降薪的规定,故被告应补足2020年8月的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告主张的金额在本院核算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的工资差额1,250元;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希希






书 记 员


王张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