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5183号
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青浦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其后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订单编号为HY-DD-XXXXXXXXXX的《批次采购订单合同》尚未履行部分、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损失。原告诉状中载明被告向其采购100台食品冷藏集装箱,单价28,400元/台,总价284万元。原告交付20台,被告支付定金113,600元,欠付到期货款454,4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诉请为要求支付货币,而其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批次采购订单合同》,事实与理由也可以反映。按照诉请义务履行地规则,本案的争议标的为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旭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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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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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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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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