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320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
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申 智
审 判 员 周晓宇
人民陪审员 蒋小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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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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