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306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立案。原、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各自撤回本诉及反诉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853元,合计7,00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35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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