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6605号之二

原告: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薛典北路82号B4-118-8。

法定代表人:缪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青松、沈梦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297号328-A室。

法定代表人:乔玉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2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费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受上海凯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告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樱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樱公司)、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铝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4元减半收取4707元、保全费3327元,合计8034元(此款已由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西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