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440号
原告:太仓市汇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女。
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汇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汇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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