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3066号
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朱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151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6,67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