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320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回本诉申请以及被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航益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 智
审 判 员 周晓宇
人民陪审员 蒋小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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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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