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22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柳树柳辛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婷,董事长。
被申请人:***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路东侧、漳河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原告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对***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