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2276号
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柳树柳辛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婷,董事长。
被申请人:***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路东侧、漳河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原告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玉田县森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