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656号
原告:上海弘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6号7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昱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2028号双号9楼M-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弘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昱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