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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与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503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铁路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建安公司支付货款2635462.6元;2.请求法院判决建安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355787元;3.本案诉讼费由建安公司承担。后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建安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2635462.6元为基数,自从2021年1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2日,路桥分公司与身边管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更名为建安公司)签署《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建安公司向路桥分公司采购沥青混凝土,合同金额为3877250元,最终以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乙方现场签订的《发料单》载明的数量作为价款的依据,最迟于2021年11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的《工程供货结算确认单》,买卖合同项下共计发生货款3085462.6元,截至起诉日,建安公司尚欠货款2635462.6元。合同约定,建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的,按照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比例支付违约金,从最迟付款日即2021年11月31日算起,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为355787元(公式:2635462.6*0.05%*270)。路桥分公司认为,***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建安公司应向路桥分公司支付未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在甲方(路桥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路桥分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贵院支持路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安公司辩称,认可欠付货款本金2635462.6元,但是违约金不同意,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过高,合同里约定了应当先协调解决,没有找我们协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建筑行业里违约金的利率没有那么高,最多是银行贷款的1.5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2日,路桥分公司(供货方,甲方)与身边管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方,乙方)签订《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礼路(大广高速-京台高速)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三标段,订购沥青混合料合计3877250元。结算及签认,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乙方现场签认的《发料单》载明的数量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以工程供料为一个结算期,最迟于2021年11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账款。八、违约责任:(2)乙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应主动联系甲方协调解决,并形成书面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起始日期: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期的,从约定最迟付款日期次日算起;未约定的,从供货完成之日后第三十一日算起。 2021年11月19日,身边管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路桥分公司与建安公司进行结算,签署《工程供货结算确认单》,约定工程名称大礼路(大广高速-京台高速)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三标段,产品总计金额3039533.8元,已付款450000,经双方共同核实,对所发生的产品质量和上述内容、数字准确,予以确认无误。双方约定:双方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继续有效,合同未约定的货款,于年月日前全部结清。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货款利息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起始日期,从约定付款日期次日算起,未约定的从供货完成之日后第三十一日算起。付款计划和付款记录处手写“AC-13C127.58吨,单价360吨,金额45928.8元,总计3085462.6元”。路桥分公司在供货单位处加***予以确认,建安公司在收用单位处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路桥分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签订的《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工程供货结算确认单》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现建安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对于路桥分公司请求建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路桥分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约定等,对合理部分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支付货款2635462.6元; 二、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354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的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由被告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