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291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78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身边在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6348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