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

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与宜昌鸿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72财保69号

申请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前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2651125D。

法定代表人:付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施,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89334G。

法定代表人:马作平,总经理。

申请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40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40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990元,由申请人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国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