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

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民初1368号
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4967Q。
法定代表人:姜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前进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82651125D。
法定代表人:付天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能贵,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哲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720354957。
法定代表人:李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泽,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雷艳泽,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李三林,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江咀新区江咀小区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
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枝江江舶船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哲林商贸有限公司、雷艳泽、李三林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75元,由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铭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