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4632号
原告:南京瑞圣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地秀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瑞圣德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瑞圣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圣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南京瑞圣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