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5984号
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1345137U,住所地江阴市**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00985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江苏方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