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1334号
原告:南京奎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委员会院内办公楼209-4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奎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奎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奎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