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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8557号 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00985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YGW51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 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42元,由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