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6668号
申请人: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707009855,住所地南京市溧水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YGW51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66298.33元等值财产。
二、查封江苏华世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苏A0H88Y***路牌小型普通客车壹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