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肯新媒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青岛有住某某装配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财保26号
申请人:播肯新媒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51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有住**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中小企业孵化器A3。
申请人播肯新媒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有住**装配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1月30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有住**装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