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6537号之一
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63号省气象局行政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曾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秋香,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奔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蔡锷北路302号盛世荷园6号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谭顺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创新,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奔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17.5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37.50元,由原告长沙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战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嘉欣
书 记 员 王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