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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税网(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州好一点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税网(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研究试验综合楼41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1735907X7。

法定代表人:唐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好一点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闽大厦D#楼7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37AH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执行人中税网(福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好一点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11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闽DV663Y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证券开户信息。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旭辉

执行员  刘文耀

执行员  程国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