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凤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该公司人事专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04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斌
审 判 员 张保群
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