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2145号
原告:天津市尚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昆纬路东六经路**内。
法定代表人:穆炳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凤强。
原告天津市尚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尚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晨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