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坤源德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xxxx。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xxxxxx。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5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坤源德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一、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陕西坤源德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89119.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133元、本案执行费2799元。
2022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坤源德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应尽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陕西坤源德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