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6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高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春高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张某某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1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