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国晟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3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偿还欠款816320元。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财产线索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春风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