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国晟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抚松县松江河晏晟石料销售处与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2民初428号
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石料销售处,营业场所:抚松县。
经营者:管仕涛。
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凯,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琨,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抚松县松江河**石料销售处与吉林省建设集团顺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石料销售处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县松江河**石料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