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90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路和谐大厦23楼。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125号。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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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