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公司

南阳市某某公司与王某成、庞某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3民初5286号 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4年11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