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3民初5286号
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4年11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南阳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