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9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保险部。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