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屯民一初字第004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于法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妹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