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歙县天顺通讯商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243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经营者:***。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了《委托加盟店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其指定经营管理的营业场所从事通信终端/数码产品销售、通信业务代理等经营活动。合作期限为2018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第一年业务管理费313080元,第二年业务管理费279628元。原告因考虑到2020年疫情影响,2020年5月29日经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退还2020年2月、3月的业务管理费,以延长2个月合作协议期限的方式抵销应退还的业务管理费。合同到期前,原、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达成协议,同意被告续约一个月,合作协议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双方的合作协议已于2020年9月1日终止,但经多次催告被告迟迟没有搬离,导致新的合作单位无法进入营业场所经营。被告逾期搬离将必然导致原告对新的合作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保留向被告追偿其逾期搬离给原告造成违约损失的权利。被告迟延搬离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的原告对经营场所的收益权,原告有权参照新的合作单位的业务管理费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 歙县天顺通讯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歙县,故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被告在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委托加盟店合作协议》中虽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