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2883号之一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1496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鸿基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1MA2R1DABXJ。
经营者:***,该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商行员工。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立案后,被告歙县天顺通讯商行提起反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歙县天顺通讯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