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0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1496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除。2.一、二审费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山市深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赠送给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的两个车库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所建,没有车库产权,赠送的只是车库的使用权。2005年10月,案涉车库拆除后,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即丧失车库使用权,车库占用土地即归还为小区公开部位。车库拆除后,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占有已归还为小区公共部位的土地安装变压器,未报小区物业公司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行为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土地使用多久,不改变其侵占小区公共部位,侵犯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实质。二、在当前国家政策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要求相关国有企业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办理的背景下,小区业主有权要求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除占用公共部位设置的变压器排除妨害,应予支持。 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辩称:一、案涉车库是其购房时所得,并合法使用至今,系合法占有,***等请求排除妨害,超出相邻关系的范畴。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等人要求增设电梯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前提,要求其移除变压器,势必造成其合法权利的损害。三、本案变压器是在原有车库的基础上增设变压器。四、案涉车库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安装变压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是行政许可范畴,与本案处理没有关联。综上,***等要求移除变压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除其等住宅下方的变压器,排除妨害;2.请求判令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27号黄金广场2幢建成于2000年前后,属于老旧小区,没有电梯。***、***、***、***、***、***、***等七原告系此2幢1单元的业主,根据有关政策,经商议且经物业公司同意,愿意出资增设电梯,由于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方变压器所在位置与建设电梯的位置冲突,七原告要求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除变压器以便建设电梯。 2000年4月5日,黄山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安徽黄山移动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乙方),签订了《新世纪黄金广场销售补充协议书》第三项载明“甲方赠送乙方院内二个车库。乙方服从甲方物业管理”。案涉变压器位置即《新世纪黄金广场销售补充协议书》中黄山市深华物业发展公司赠送安徽黄山移动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的二个车库的位置。 2005年10月28日,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项目部工程联系单,载明“10月28日经业主确认,拆除贵方的原有仓库顶面、梁,以安装变压器”。即安徽黄山移动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在2005年变压器安装好后,使用至今天。 ***于2001年购买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广场××幢××单元××号房屋;***于2001年购同单元304号房屋;***于2004年购同单元403号房屋;***于2002年至2003年之间购同单元404号房屋;***于2006年购同单元503号房屋;***于2002年至2003年之间购同单元504号房屋;同单元603、604、704原房主在2002年购买,***于2013年购买上述二手房屋。安徽黄山移动通信公司黄山分公司在2006年9月22日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诉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排除妨害的诉请,因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在2000年取得案涉变压器位置两个车库的使用权,且在2005年对上述车库改建为安装变压器的房屋并使用至今,没有对上述原告行使物权造成妨害。上述***等七人因现行政策安装电梯,无可厚非,双方可以协商,但其提出要求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移除变电器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同一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自2000年取得案涉车库的使用权,2005年拆除车库的顶面、梁并安装变压器,是对车库用途的改变,没有妨害***等七人行使物权。***等七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等七人希望按现行政策安装电梯,具有合理性,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协商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