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财保3号
申请人: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苏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敏,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48号1幢2-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月霞。
申请人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额人民币2569212.01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为2569212.01元的阳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担保。2022年4月18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2569212.01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长春
书记员高蕴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