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514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M5A65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苏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平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之一,裁定冻结本案中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价值壹佰柒拾肆万柒仟元(1,747,000元)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柒仟元(1,747,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大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