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财保14号
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以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交担保额度3025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案件申请费322元,由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