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202执保21号 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31080328XQ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791682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乐都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乐都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22元,由青海有色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