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诉被执行人伊春市西林龙泉湖水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初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伊春市西林龙泉湖水业有限公司。 法宣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