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655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