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655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