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5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7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询,其结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5执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